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20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 ,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車輛之行車安全。

前項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時應有明顯指示動作,指揮受檢驗車輛進入等待 區,並向受檢驗人說明檢驗目的,必要時,並得檢視受檢驗人相關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