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99 年 03 月 11 日)
第5條
違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或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由違規行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