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99 年 03 月 11 日)
第16條
前條所定之改善完成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噪音發生源狀況說明及其構造、位置(含陳情戶位置或量測點)。

二、改善前噪音量測結果及其成因分析、影響程度。

三、所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內容說明。其中有關之噪音防制設施,應記 載其位置、規模及功能等設計圖說。

四、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改善功效。

五、完成安裝之噪音防制設施相片資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