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99 年 03 月 11 日)
第13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級主管機關指派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 音狀況之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 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