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99 年 03 月 11 日)
第12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其計算方法及測定條件 如下:

一、計算方法:依美國聯邦飛航規則第一百五十號規定,並於監測時噪音 計設定為「A 加權」。

二、測定時間:連續蒐集二十四小時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三、測量儀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一型(Class1)之噪音計,頻帶範 圍 20Hz 至 20kHz。

四、動特性:慢特性(SLOW)。

五、測定地點:建築物外牆面內緣向內一公尺處,選定門窗密閉具代表性 之適當地點。

六、測定高度: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