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管制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 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