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罰則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32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 次處罰。

經取得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檢測測定人員資格限制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 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 ;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