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罰則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31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 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 查或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