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罰則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29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 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 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