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罰則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28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 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