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罰則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27條
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 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 廢止其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