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罰則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26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 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