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管制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 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 定為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 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 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