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管制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1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所在機 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

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 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