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管制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14條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 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 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 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

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 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