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管制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13條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 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