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申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之補助對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未逾有效期限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
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申請補助切結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
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