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  ( 106 年 08 月 16 日)
第4條
申請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之補助對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未逾有效期限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機車 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五、申請補助切結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 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