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其
補助金額為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加裝濾煙器之補助金額,每輛大型柴油
車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一、第一期:申請補助者應自車輛完成加裝濾煙器起三十日內,檢附前條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金額
百分之四十之補助款。
二、第二期:申請補助者應自車輛加裝濾煙器滿三個月起三十日內,檢附
加裝濾煙器滿三個月後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告、前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三、第三期:申請補助者應自車輛加裝濾煙器滿一年起三十日內,檢附加
裝濾煙器滿一年後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告、前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
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第一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補助者得以直接折抵加裝濾煙器費用方式,由受
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撥補助金額予申請補助者指定之濾
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