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8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其 補助金額為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加裝濾煙器之補助金額,每輛大型柴油 車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一、第一期:申請補助者應自車輛完成加裝濾煙器起三十日內,檢附前條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金額 百分之四十之補助款。

二、第二期:申請補助者應自車輛加裝濾煙器滿三個月起三十日內,檢附 加裝濾煙器滿三個月後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告、前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三、第三期:申請補助者應自車輛加裝濾煙器滿一年起三十日內,檢附加 裝濾煙器滿一年後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告、前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 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第一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補助者得以直接折抵加裝濾煙器費用方式,由受 理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撥補助金額予申請補助者指定之濾 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