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申請補助者於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經審
驗核定之濾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向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加裝濾煙器之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濾煙器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之文件影本。
五、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及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六、濾煙器之發票影本與濾煙器安裝佐證文件(含照片)。
七、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
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
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