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7條
申請補助者於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國內經審 驗核定之濾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向車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加裝濾煙器之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四、濾煙器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之文件影本。

五、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及第二款規定之檢測報告。

六、濾煙器之發票影本與濾煙器安裝佐證文件(含照片)。

七、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 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 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