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4條
濾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濾煙 器之補助品項及金額:

一、申請書。

二、濾煙器性能規格文件,包括產品名稱與型式、進口國家、產品外觀、 產品工作原理與再生型式、再生條件與時間、廢氣溫度與背壓量測描 述、本濾煙器適用與不適用運行條件(含燃油與潤滑油使用條件)、 故障訊號衍生後果與因應機制、設備規格或型錄、售價、建議使用對 象或車輛匹配原則、正確安裝評估程序與詳細安裝說明。

三、產品性能佐證資料,包括濾煙器污染減量效益、產品耐久試驗結果、 使用年限之佐證資料。

四、產品安全佐證資料,包括濾煙器及周邊附屬設備之電器安全防護、高 溫或火災防護、防異物撞擊保護機制。

五、濾煙器保固文件,包括保固保證書、保固條件、保固期限至少三年、 保固項目與內容。

六、濾煙器售後服務文件,包括售後服務至少三年及其執行方式、售後服 務地點、安裝濾煙器人員資格、安裝濾煙器時程、車主手冊、濾煙器 詳細使用與保養方法(含安全注意事項、故障訊號因應機制、所有正 常維護使用事項)、產品責任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國內外驗證資料及執行實績。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保固內容應包括濾煙器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 事者,其濾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瑕疵零件之服務。

第一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 濾煙器製造商或代理商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但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者,得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