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補助辦法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11條
申請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 補助,並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補助期間內拆除已加裝之濾煙器。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配合抽驗或抽驗不合格經限期改善仍不合格。

申請補助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者,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審核同意者,得免追繳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