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 106 年 07 月 10 日)
第4條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 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