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 106 年 07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生產低碳產品之事業,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按日連續處罰、勒令歇業、停工或停業處分 。

二、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而受前款以外之處分,次數逾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