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 106 年 07 月 10 日)
第10條
受獎勵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獎勵資格, 並追繳其獎勵金:

一、受獎勵產品在碳標籤或減碳標籤有效期限內,發現該產品碳足跡有增 加逾百分之三。

二、依第四條提出之申請文件虛偽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