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6條
申請補助者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六個月內,完成加 熱設備之改造或汰換,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時間以一次六個月 為限,屆期未完成者,不予補助,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造或汰換工作完成後,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竣工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竣工 申請後應安排實地勘查,經複審合格後,始得核撥補助款:

一、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二、補助款領據。

三、竣工證明表。

四、補助項目費用明細表並黏貼收據正本或發票影本。

五、申請補助者本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補助項目施作成果之相片。

七、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檢測作業應由具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 放濃度檢測。但將燃油鍋爐改造或汰換為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者 可免檢附。

前項證明文件,經複審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十五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