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補助切結書。
三、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補助費用概算表。
四、改造或汰換費用估價單。
五、改造或汰換工程進度計畫表。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燃料供應定型化契約及燃料費保證金繳費證明。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十五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