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 金額為改造或汰換每座燃油鍋爐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五十萬 元為限。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