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其定義如下:

一、旅宿業:指發展觀光條例所稱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二、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包括以下二類:

(一)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綜合醫院及醫院。

(二)社會福利機構:指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老 人福利機構。

三、學校包括以下三類:

(一)大專院校:指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設立之教育機構。

(二)高級中等學校: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民中小學:指依國民教育法設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四、燃油鍋爐:指以重油或柴油加熱於水、熱煤,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 力蒸汽或熱水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