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將燃油鍋爐改造或 汰換為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以下簡稱加熱 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