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 106 年 03 月 28 日)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之階 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及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時應 同時規劃其後十年之目標願景,以作為訂定該階段管制目標之參考依據。

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用電排放以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估算。其中能源 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應明定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及公用事業減量責任,並 扣除公用事業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

前項實際電力排放係數與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之差值乘上售電量,屬能 源部門之減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