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三個月;審查未能完成者,得展延三個 月,並以書面通知事業。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 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