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6條
事業申請獎勵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曾違反相關環 保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事項。

二、執行減緩措施,可取得獎勵額度之期間,公告排放源未發生重大公害 糾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