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緩措施(以下簡稱減緩措施):指能源效率提升、製程技 術改善、新技術採用、原燃物料切換或替代、節約能源、能源管理、 管末處理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減緩之作為。

二、效能標準獎勵額度(以下簡稱獎勵額度):指公告之排放源採行減緩 措施且符合效能標準者,所取得之排放額度。一單位之獎勵額度相當 於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