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 106 年 03 月 15 日)
第14條
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至總 量管制實施日止。

事業以總量管制實施年度之減緩措施申請獎勵額度,得不受第七條所定十 二個月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