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8條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 ,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 人員代理,並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

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代理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