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5條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指定公告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 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 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 作。但具備第二條資格之公私場所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