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 置。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 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 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