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