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應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 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 定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