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釐訂、實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
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擬定、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並依法申報污染源
資料。
五、監督公私場所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及操作。
六、擬定、實施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並分析與保存檢
測報告相關資料。
七、監督採樣設施之設置、檢查及維護保養,包含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
、扶梯及其他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
施規範事項。
八、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