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 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 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並指定一人兼任副召集人。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 之續聘,以一次為限;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