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認證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
ization, ISO) 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
ical Commission, IEC) 共同發行之 ISO/IEC 17011 要求,並為
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 會員。
二、已簽訂國際溫室氣體多邊相關承認協議;或該協議未成立,但已簽訂
國際管理系統及產品驗證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並承諾於該協議成立後
二年內完成簽訂。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執行認證業務時,認證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可:
一、前項資格證明文件。
二、品質手冊。
三、辦理認證、追查、重新評鑑、增列認證範圍作業規範。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