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7 日)
第18條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辦理: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十 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七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

三、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查驗作業計畫書之查驗類別及查驗依據、查 驗程序及方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證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 定等執行查驗作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稽查判定屬查驗總結報告重要內容記載不完整,違反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稽查年度為基準,一年內累計達三次 。

五、非網路傳輸問題或受查驗者未拒絕配合,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以內部技術審查日為基準,一年內累計達三次。

查驗機構所屬之查證人員對申請資格文件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 完全陳述,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人員清冊中刪除之,且三年內該名人員不得 登錄於人員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