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7 日)
第11條
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 式,上傳下列規定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以書面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登記:

一、變更核可查驗作業計畫書中行政編制、品質保證程序、查驗程序及方 法、查驗結果之審查及決定、查證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應檢具 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前為之。

二、變更人員清冊登載內容,應檢具第五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資料,於 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

三、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應檢具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資料,於事 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

四、變更認證證書有效期限,應檢具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資料,於事實發生 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