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8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達成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者,應於 成果報告核定後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提出改善計畫,報請行政 院核定。

前項改善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該階段執行狀況摘要。

二、改善措施。

三、改善計畫期程。

四、改善計畫經費。

五、預期改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