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訂修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以下簡稱執行方案),應於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核定後一年內,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方案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五、預期效益。

六、管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