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以下簡稱國 家報告),應每三年編撰一次,於每三年之第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中央主管機關為編撰國家報告,得另定編輯及審議程序。

第一項國家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情及環境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吸收統計及趨勢分析。

三、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及措施。

四、溫室氣體排放預測。

五、氣候變遷衝擊影響及調適對策。

六、氣候變遷及系統觀測研究。

七、技術研發、需求及移轉。

八、國際合作及交流。

九、教育、培訓及宣導。

前項第二款統計及趨勢分析,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溯二年前 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