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以下簡 稱國家清冊),應彙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權 責提送之國家清冊內容,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 網站。

前項國家清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國溫室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

二、能源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三、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四、農業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五、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統計與排放及吸收趨勢 。

六、廢棄物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統計及排放趨勢,應包括國家清冊起始年至建立日回 溯二年前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