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排放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於規定期限前完成全廠(場)排放量 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排放量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總結報告書至 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因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復或非屬排放源本身因素致未能完成登 錄作業時,排放源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