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05 日)
第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其溫室氣體種類 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

五、全氟碳化物。

六、六氟化硫。

七、三氟化氮。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